2019年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余额

2024-05-17 02:30

1. 2019年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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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3、汇率风险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5、股票投资风险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2019年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余额

2.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七)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六)其他职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五)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3.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办理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4)验资报告;(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转股协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3)境外开户申请;(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4. 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 
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 
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风险 
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 
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6. 有哪些经济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

7. 2004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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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3、汇率风险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5、股票投资风险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2004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8. 20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了哪些有关经济经济法律文件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173.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颁布 
174.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2005年2月17日颁布 
175.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颁布 
17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7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178.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179.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5年2月3日颁布 
180.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2005年2月2日颁布 
181.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0日颁布 
183.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18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年2月6日颁布 
185.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2月27日颁布 
186.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18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05年2月5日颁布 
188.《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9.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4日颁布 
190.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1.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1日颁布 
192.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颁布 
19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8日颁布 
194.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5.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7日颁布 
19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颁布 
197.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3日颁布 
198.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  2005年4月28日颁布 
199.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05年4月21日颁布 
20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2日颁布



这是所有二十一世纪以前的经济类法律文件,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