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2024-05-17 03:51

1.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八)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
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2.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八)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
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3.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树立绩效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六、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要求及财政部门和本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学合理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新设立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各预算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八、各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并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性。
九、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及时解决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十一、各级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预算绩效实施有效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十二、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对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组织视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情况实施重点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监督活动,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以邀请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专家库成员、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快推进将本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的查询、分析、预警、服务等功能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查本级政府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程序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实施激励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违反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委托方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什么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4.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法律分析:《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5.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法律分析:《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6. 解释一下“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还有“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

我是这样理解的:政府的预算是由教育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等等各个部门的预算组成的,而一个部门的预算是由它下面的各个单位的预算组成的。
      所以“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的通俗理解就是:比如市级教育部的预算是由它下面的监管单位、某某中心、秘书处、办公室之类的单位的预算相加组成的。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意思是:比如说厦门市财政部门经省级批准了决算,那就要在批准之后的20天内对厦门市的教育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等等各个部门的上交的决算进行批复。当厦门市的教育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等等各个部门的上交的决算经过厦门市的批复后,15天内向所属的单位批复决算。
     “地方各级政府自本级政府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意思是:比如厦门市的决算已经全部批复完成,那就要在30天内,将厦门市决算以及下一级(下面各个县、区)的决算汇总起来,一起报给上一级(省级)备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判断题 9.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判断题 9.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8. 简述财政预算的程序

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在编制阶段(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财政支出总额,再按部门确定最初的分配方案,各支出部门(职能部门)对最初方案提出反馈意见之后,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管理部门与各支出部门之间经过几个来回的修改与反馈,形成最终的预算草案,进入审批程序。在审批阶段,立法机关首先审定总体预算规模,再由专门的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逐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成为正式财政预算,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执行阶段,各收入机关依法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拨款,各职能部门根据拨款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在决算阶段(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职能部门和预算单位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决算,经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立法机关审计和审批。
  在预算形成与执行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是编制预算、预算拨款和预算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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