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2024-05-18 02:00

1.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以下几种:1、警告。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2. 行政处罚法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罚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3.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的规定: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资质罚;4、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税务行政处罚;8、罚款;9、没收违法所得;10、停止出口退税权;11、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

6.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缘由、过程,依据,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它规定的主要是政府怎样来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的,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法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新修订的法律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2019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二、行为名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8)新建渔业船舶,按同等马力加倍处罚;(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有关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生处罚。”
 
   B.《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B)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B)
 
   (3)102-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A)
 
   (4)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A)
 
   (5)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五、行为名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六、行为名称: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七、行为名称:对渔船未持证书出海的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渔船检验、燃油补贴期间,应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套用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九、行为名称: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行为名称: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一、行为名称: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每一人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2)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60-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4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4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四、行为名称: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大小马力同样对待)。
 
   十五、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作业性质)的
 
   1、有关法律依据: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2篇1、5、7、2○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5)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6)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1、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02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七、说明:
 
   1、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接受渔监执法人员检查且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2、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2)对渔业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5)逃避、抗拒检查的。
 
   3、未涉及到的违规项目等其它特殊情况,经市处“处罚委员会”研究后再定。
 
   十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8. 行政处罚新规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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